■ 事件影响 集体返航大大增加 飞行过程安全隐患 一位资深民航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严格从飞行安全规则上看,集体返航并不影响飞行安全(飞机一起飞都会带上来回程的航油);但它增加了飞机的安全隐患,一方面,增加了空中飞行的时间,如果返航后昆明机场突然不能降落,需要备降其他机场时油料可能出现不足,后果难以想象,另一方面,飞行员情绪本身就不稳定,这就增加了飞机出现事故的概率。 据了解,在整个飞行过程中,飞机起飞和降落时操作难度最大,也最危险。通常起飞阶段是4分钟,降落阶段是7分钟,因此,在安全手册上通常把这两个时段称为危险的11分钟。在此期间,飞行员稍有疏忽,都可能导致飞行事故。 ■ 安全铁规 只要情绪出现波动 飞行员禁止上飞机 飞机一旦起飞,飞行员就成了“总司令”,他不但掌握着价值数亿元的飞机,还掌握着百余条人命,正是因此,飞行员情绪一有波动,都要暂时禁飞,这在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 “集体返航事件说明,现在最有可能成为安全隐患的,就是民航局当初最为放心的飞行员。”一位民航专家这样提醒说。这位专家解释说,飞行员的症结其实是民航总局一手造成的,当初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航空业,现在却又对飞行员流动作出严格的限制,这两项政策本来就是矛盾的,必然会加剧行业振荡。 在我国,从1981年至今共有21起民航重大事故。从已经查明原因的飞行事故中不难发现,其中绝大部分是人为意外,作为“总司令”的飞行员更是难辞其咎。 ■ 法律专家议 五部委联合文件本身有违劳动法 昨日,本报记者与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取得了联系,并通过电话就此事件进行了对话。 上海搬家公司记者:您怎样从法律上来看待这起飞行员罢工事件? 张起淮:我认为,这起事件不应定性为“罢工”或“罢飞”,而应定性为“消极怠工”。这14个航班的机组人员并没有停工,他们的飞机还是起飞了,只不过他们飞到目的地又飞回来了。他们是利用了国际航联、国际航协和中国民航方面的有关规定,即根据当时的条件,机长有权决定飞机是否降落或返航。所以,将这起事件定性为“消极怠工”更准确。 记者:但飞行员用这种过激的方式表示不满,乘客的利益却因此受到了侵犯。乘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是不是可以向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索赔? 张起淮:这起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乘客的利益,但这与航空公司有关。乘客应该向航空公司索赔,而不应向飞行员索赔。因为乘客购买机票,是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现在由于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损失,当然由航空公司方面赔偿。 记者:那么这起事件中,飞行员又要负什么责任呢? 张起淮:这次事件中,最该承担责任的是航空公司,我认为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领导应该引咎辞职。如果不是公司盘剥得太厉害,这14个航班几十个员工怎么可能这样走极端? 上海搬家公司记者:怎样才能保护好飞行员、乘客和航空公司各方的利益? 张起淮: 2005年,民航总局等五部委颁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同意”,这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工作的规定相违背。我在“两会”期间呼吁制定《飞行员条例》,明确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