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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搬场公司20080219b

大众搬场 大众搬场公司 上海大众搬场 大众搬场公司在其诉状中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6月2日,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同月,经“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原告在上海地区获得该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15日至2010年1月31日。   此后,原告在较短的经营活动期间,以其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赢得客户和社会的良好评价,“大众”注册商标先后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   近期,原告发现,在三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网站http://www.baidu.com(以下简称“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原告法人名称的链接网站。经查,这些链接网站的网页均以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法人名称招揽、经营搬场物流业务,并擅自使用原告拥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大众”注册商标;而且,这些假冒原告的经营者均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完全不具有经营相关业务和进行广告宣传的主体资格。百度网站上的上述内容已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原告根据从百度网站上查询的关于“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的业务介绍,认为该两个栏目属于网络推广的广告方式,三被告应属广告发布者。   原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和法人名称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百度网站“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网页中所列的假冒原告的经营者,己明显侵犯原告的民事权利。同时,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七规定,三被告对于所发布的广告负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义务。由于三被告显然没有依法履行广告发布者的上述义务,因此其发布侵权广告的行为亦对原告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状告百度侵权。   针对假冒大众搬场猖獗的情况,为维护企业声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有效打假,大众搬场根据集团要求,已于4月9日成立了“打假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切实有效的打假工作。公司首先从自身着手,车身广告重点突出了“96811”业务承接电话;4月10日,在大众搬场公司车上张贴防伪标志,并通过媒体相继对张贴过程进行报道;对驾驶员、搬运工、业务接线员进行了统一培训,使其在服务技能、服务质量上都有了明显提高,期间收到多封客户来信表扬。   公司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采取的一系列打假行动和对正宗大众搬场公司的品牌宣传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也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声誉,业务承接量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1.22%。   为了更好地巩固打假工作,4月15日,公司在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品牌介绍”栏目中,将大众搬场公司概况,标识、服装、车辆等主要情况再次进行详细的介绍。   日前,大众搬场公司围绕“行业有了统一标准,假冒才可无所遁形”主题,积极参与上海市陆管处关于上海市搬场运输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旨在规范行业标准,加强统一管理,有力打击假冒搬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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